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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道与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中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雅玲,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英(系被告钱某某之女),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盐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盐行村六组8幢1号。
  法定代表人:蒋桂兴,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中道与被告钱某某、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盐行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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