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丹丹,女,汉族,1983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盼,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佳佳,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张丹丹与被告涂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涂佳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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