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丽,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仪,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秦卿。
原告张丽与被告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顾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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