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宝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华阿某、张良、张国明、张宝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明、张宝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国明、张宝珍的起诉。
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谈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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