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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与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丽,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一,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丽与被申请人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8953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张丽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2,82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张丽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该案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故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张丽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8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韩一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于2020年5月29日生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张丽银行存款142,826.26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张丽银行存款142,826.26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天娇

书记员:林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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