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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仙运输毒品案起诉书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张丽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市场**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丽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3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丽仙为得到一万元钱的报酬,帮一个叫“小刚”的男子从云南省砚山县平远街运输毒品到贵州黄果树。2019年7月1日12时许,张丽仙驾驶藏有毒品的云G6A782斯柯达欧雅牌小型轿车途经罗平县金鸡警务站被人赃俱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副驾驶位脚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块,净重350.84 克,从该车后排座位上一个抱枕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净重100. 38克,合计净重451. 22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运输毒品的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毒品出入库登记、机动车详细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丽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6.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查获、称量、取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运输海洛因451.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丽仙的行为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群

2019年11月15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1页、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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