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丽华,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超,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张丽华与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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