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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娜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丽娜,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杨丽,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丽娜与被告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张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曾因业务需要向原告推销理财产品,原告未予答应。被告故于2018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丽娜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用于理财,到2019年6月1日归还本金加利息10.8%。”2018年6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丽娜30,000元人民币作理财,到期年利息9%(叁万元正),一年到期归还。”两次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未果,故涉讼。
  审理中,被告杨丽表示原、被告双方属于投资理财关系。被告系合星财富有限公司理财经理,原告曾于2017年12月17日委托被告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已获取本息。2018年5月30日,原告投入3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30,000元后连同他人钱款共同交付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黄锐平、施群花,其已将该款打至公司购买产品。2018年6月11日,原告再次投入30,000元,被告收到钱款后以自己名义打至公司购买产品。原告为规避风险,要求被告分别书写借条,2份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均为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理财产品承诺的理财收益。现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已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被告的陈述,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存在犯罪嫌疑,故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丽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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