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丽娟,女,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丽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丽娟申请再审称,张丽娟向王蓓蓓个人账户转账支付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并由上海龙欧投资管理中心出具收据,该款项系大山投资项目款项,属于民事纠纷,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450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45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无关,不应通过刑事途径解决,原审法院在未能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以1450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王蓓蓓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属事实认定错误。张丽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的145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王蓓蓓等人于2014年注册成立上海龙欧投资管理中心,王蓓蓓为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丽娟主张的本案系争款项已包含在14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14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蓓蓓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故张丽娟应通过刑事追缴途径予以解决。张丽娟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丽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丽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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