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秦某某茂业控股有限公司
孙建
刘研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导购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茂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46号2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8514777G。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研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46号2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4366111M。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秦某某茂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研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秦某某茂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控股)、被上诉人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通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茂业控股和茂业通信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刘研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原秦某某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物流)员工。
2012年1月1日原告与渤海物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7月16日原渤海物流更名为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物流)。
被告茂业控股于2008年8月4日经秦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14日茂业控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一份,内容为:“公司业务调整,经营实体发生变化,主营业务转至茂业控股。
原来与茂业物流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现需将劳动合同变更至茂业控股名下”。
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秦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因申请人(本案原告)被欺诈与第一被申请人(茂业控股)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2、确认申请人与渤海物流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
2015年6月10日秦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5)第4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茂业控股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无效;2、确认原告与被告茂业物流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布了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架构调整方案,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名下的3家分公司(华联商场、商城商场、现代购物广场)的资产和公司持有的6家全资子公司全部资产和业务调整到茂业控股名下。
茂业控股是茂业物流的权利义务承继单位,用人单位应该变更为茂业控股,双方还应继续履行上诉人与茂业物流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将用工主体变更为茂业控股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茂业控股在2015年1月14日上午9点召开了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门店负责人会议,应为公众所知晓,并且上诉人也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了字,不存在着胁迫和欺诈。
虽然上诉人主张《劳动合同变更书》签字前变更的内容是空白,但被上诉人提交的签字后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中添加的内容只是主体变更,并未涉及上诉人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变化,《劳动合同变更书》应为有效。
如果上诉人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发生了变化,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布了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架构调整方案,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名下的3家分公司(华联商场、商城商场、现代购物广场)的资产和公司持有的6家全资子公司全部资产和业务调整到茂业控股名下。
茂业控股是茂业物流的权利义务承继单位,用人单位应该变更为茂业控股,双方还应继续履行上诉人与茂业物流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将用工主体变更为茂业控股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茂业控股在2015年1月14日上午9点召开了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门店负责人会议,应为公众所知晓,并且上诉人也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了字,不存在着胁迫和欺诈。
虽然上诉人主张《劳动合同变更书》签字前变更的内容是空白,但被上诉人提交的签字后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中添加的内容只是主体变更,并未涉及上诉人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变化,《劳动合同变更书》应为有效。
如果上诉人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发生了变化,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王林果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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