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2019年1月28日,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同日,王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张某某申请撤回本诉起诉,王某、李某某申请撤回反诉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李某某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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