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德才,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
上诉人张丽霞因与被上诉人钟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7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丽霞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服务协议》系个人借款合同,钟德才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凯晨公司的行为与钟德才的个人借款行为没有关联,本案并不属于刑事案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钟德才未到庭答辩。
张丽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张丽霞与钟德才签订的借款合同,钟德才向张丽霞返还30万元;2.判令钟德才向张丽霞支付每月收益总计19,000元;3.判令钟德才向张丽霞支付违约金3,900元;4.判令钟德才承担张丽霞律师代理费30,000元;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钟德才承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裁定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裁定书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丽霞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服务协议》,向钟德才主张归还借款,鉴于该协议乙方签字/盖章一栏中盖有钟德才和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普公(经)立字[2018]10102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且钟德才本人亦与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认为本案暂无法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严姚萍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顾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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