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杨艳英(黑龙江齐齐哈尔昂昂溪区法律援助中心)
齐齐哈尔市五粮玉某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生产委X组。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五粮玉某业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文委8组。
法定代表人张成贤,该公司董事长。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支付25000元,未支付3078.02元,经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第6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支付25000元,未支付3078.02元,经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第6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审判长:赵景波
书记员: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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