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义林,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徐焱,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燕,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义林与被告徐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张义林于201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义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义林负担。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