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之悦,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之悦与被告上海康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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