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之超,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振杰,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民,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之超与被告钱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之超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之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之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之超负担。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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