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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超与钱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之超,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振杰,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民,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之超与被告钱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之超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之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之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之超负担。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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