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九金,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该行行长。
上诉人张九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8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九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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