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阁,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娜,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路军,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孟祥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乾,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赵金某、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同伟
书记员: 赵立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