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云,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成,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亨因私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洋泾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与被告上海佳亨因私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 浩
书记员: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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