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云,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江苏海越(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宇轩,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冬云(暨被告刘兴东、刘耀文的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兴东,男,201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耀文,男,201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勃清,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陈凤兰,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张云诉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因刘成于2019年9月7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石冬云、刘兴东、刘耀文、刘勃清、陈凤兰为共同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凌宇轩,被告石冬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勃清、陈凤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刘成是大学同学。2017年9月,刘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2%计算。2017年9月27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给刘成155万元,其中5万元是原告原先向刘成所借,转账时一并归还。转账当时刘成并未出具借条。后,刘成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归还5万元本金,于5月29日归还5万元本金,剩余140万元本金一直未能及时归还。2019年8月15日,刘成补写了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另,刘成曾于2017年10月13日支付了利息8,000元,后按月归还15,000元利息直至2019年7月12日通过案外人石广归还了最后一笔利息14,000元。原告曾于2019年8月向刘成催讨,当时只有原告和刘成两人在场,刘成表示因患病经济困难后续还款事宜可以找其前妻即被告石冬云。在刘成去世之前,原告也曾找过被告石冬云,当初其认可借款也同意归还,但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被告石冬云、刘兴东、刘耀文共同辩称,刘成向原告借款的事被告从头至尾都不知道。2019年5月,原告确实到刘成住院的地方向刘成催讨过。被告石冬云和刘成在2019年4月就离婚了,直到2019年8月才知道借款的事,当时原告找到被告石冬云并威胁被告还款,被告当时表示双方已经离婚,要还款可以去向刘成的亲属讨要。被告没有按过任何手印,更不清楚弟弟石广向原告转账14,000元的事。刘成生前是做金融理财,具体被告也不清楚,年收入约20-30万元,被告之前是从事医疗咨询。刘成去世后被告才知道其在外欠了许多债,房产也做了抵押。被告现在身体不好,还要抚养两个孩子,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只有靠拍卖房子还债。
被告刘勃清、陈凤兰共同书面辩称,被告刘勃清、陈凤兰是刘成的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被告刘勃清、陈凤兰声明放弃继承刘成的遗产,也无力偿还债务。同时,对原告及其家属深感抱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7日,张云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转账给刘成名下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155万元。2019年8月15日,刘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张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借款金额150万元,石冬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作为刘成配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目前已归还10万元(2019年5月25日和2019年5月29日各归还5万元)。剩余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万元待归还。现因刘成于2019年9月7日死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石冬云、刘兴东、刘耀文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另查明,1.刘成与石冬云于2011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二子即刘兴东、刘耀文。2017年12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刘兴东、刘耀文随石冬云共同生活,刘成每个孩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位于松江区洞泾镇平阳河路XXX弄XXX号XXX室归石冬云所有,贷款由刘成承担;位于松江区人民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归石冬云所有,贷款由石冬云承担;其余各自名下存款等财产归各自所有。......2018年3月21日,双方申请登记结婚。2019年4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自愿离婚;三、两个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每月3,000元至孩子大学毕业止;四、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五、双方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2.被告刘勃清、陈凤兰是刘成的父母。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声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刘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原告已按约向刘成提供了借款,故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经查,被告刘兴东、刘耀文、刘勃清、陈凤兰系刘成的继承人。审理中,被告刘勃清、陈凤兰声明放弃继承刘成的遗产,故原告在本案中放弃对被告刘勃清、陈凤兰的诉讼主张,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本案查明该债务系刘成与石冬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理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被告刘勃清、陈凤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冬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云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刘兴东、刘耀文对被告石冬云的上述还款义务在继承刘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被告石冬云、刘兴东、刘耀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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