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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妹、张小弟等与张云初、张云凤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五妹,女,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张小弟,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张云虎,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豪,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云仙,女,193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暾(母子关系),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云初,男,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云凤,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云菊,女,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剑豪(母子关系),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霞,女,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桦,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尉,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明亮,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五妹、张小弟、张云虎、张云仙诉被告张云初、张云凤、张云菊、张霞、李丽、张明亮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姚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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