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五妹,女,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张小弟,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张云虎,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霞,女,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张五妹、张小弟、张云虎与被申请人张霞共有纠纷一案,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担保人张小弟、张丽君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五妹、张小弟、张云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担保人张小弟、张丽君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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