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闫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王颖
原告张某某,居民。
原告张某某,居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居民。
被告闫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
负责人王爱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闫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守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春平、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系被告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的,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是实际车主,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二原告1925.42元,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31073.6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合计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44999.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各项交通事故损失4499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系被告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的,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是实际车主,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二原告1925.42元,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31073.6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合计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44999.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各项交通事故损失4499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守申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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