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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乐卡斯(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吕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日,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沈俊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乐卡斯(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吕某、沈俊年、乐卡斯(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某、沈俊年、乐卡斯(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某、沈俊年、乐卡斯(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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