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京彬与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京彬,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京彬诉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京彬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京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