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京彬,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京彬诉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京彬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京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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