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新咏,红安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88457593W。
法定代表人:张治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刘朝,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与被告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长 阮新文
审判员 赵学焕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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