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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第三人:陈亚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某、第三人陈亚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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