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仁忠,男,1963年9月3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仕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骆良虎。
原告张仁忠与被告上海良仕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良仕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已立案,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11984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9)沪0120民初11984号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19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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