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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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