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从海、张从华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从海,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滨海县,农民。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祖鹏,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康市汉滨区,农民。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生明,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从华,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滨海县,农民。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杭世兴,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桐梓县,农民。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温博,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鲁鲁,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富平县,农民。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建华,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元市市中区,农民。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从海、张从华、陈祖鹏、杭世兴、赵鲁鲁、安建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六被告人及被告人陈祖鹏的辩护人徐生明、被告人杭世兴的辩护人樊温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陈祖鹏将被害人王某骗至西安市雁塔区红庙村一民房后,编造借口收走被害人王某手机及行李等物,被告人张从海指使张从华、安建华、陈祖鹏、赵鲁鲁、杭世兴看管被害人王某,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张从海、张从华、安建华、陈祖鹏、赵鲁鲁、杭世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王某被解救。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及陈祖鹏、杭世兴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从海、张从华、陈祖鹏、杭世兴、赵鲁鲁、安建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祖鹏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祖鹏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陈祖鹏从轻处罚。被告人杭世兴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杭世兴系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杭世兴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从海、陈祖鹏、张从华、杭世兴、赵鲁鲁、安建华为迫使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数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祖鹏、杭世兴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祖鹏、杭世兴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之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于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从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2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陈祖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2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张从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6日止)。
四、被告人杭世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6日止)。
五、被告人赵鲁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6日止)。
六、被告人安建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王琦

书记员: 彭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