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寒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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