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令超,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寒。
委托代理人彭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夏寒,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张令超诉被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寒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2018年1月4日股东会决议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变更备案手续,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为原告。2018年6月第三人夏寒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2018年1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一、同意免去第三人夏寒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二、选举原告张令超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三、同意免去原告张令超监事职务,选举张玉为公司监事。四、聘任原告张令超为公司经理。五、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故本案的处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李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