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伟,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关根,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龙兴,男,194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斌(系朱龙兴之子),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容斌,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琼会,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伟、张关根与被告朱龙兴、陈容斌、王琼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伟、张关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伟、张关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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