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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与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伟,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
  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原告张伟与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张伟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2,000元,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工资3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9月1日起由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处工作,月工资税前18,000元。2018年4月前的工资,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每月均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并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但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从2018年6月开始拖欠应发工资,并于2018年6月30日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起也不再向原告提供工作场地。
  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与两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系经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现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权管辖。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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