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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与曾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伟,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岱泓,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佳泉,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曾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曾佳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曾佳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瑗芳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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