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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沈某、沈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
  被告:沈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沈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2018年10月27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故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4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郑誉华

书记员:陈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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