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
被告:沈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沈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2018年10月27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故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4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郑誉华
书记员:陈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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