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航,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尧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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