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鸣夏,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XXX弄XXX号。
原告:张伟忠,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莉、万通升,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赵宜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雯,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鸣夏、张伟忠与被告上海博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鸣夏、张伟忠撤诉。
审判员:江 媛
书记员:王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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