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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芬与谢炜昱、沈惠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伟芬,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炜昱,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惠娟,女,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炜昱,男,住同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芬与被告谢炜昱、沈惠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芬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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