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传松,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伶,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娟,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勇,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张传松诉被告卢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传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传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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