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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胜与黄传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传胜,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传舜,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胜诉被告黄传舜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胜撤诉。
  本案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张传胜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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