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传胜,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传舜,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胜诉被告黄传舜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胜撤诉。
本案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张传胜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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