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亦斐,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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