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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根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伯根,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陈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宇。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沛,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
  原告张伯根与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搜上海分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两次证据交换,于2018年9月19日及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宇、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伯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2012年1月2日签订的《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协议编号:SHSSYQXXXXXXXXX);2、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产品及服务费总计20万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些关键词,被告提供整个搜索引擎技术后台并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技术平台服务、关键词服务、功能服务、网络空间服务、网站分红服务等。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的项目实施费和服务费,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一直不能按约定按时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关键词评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原告的品牌推广链接不能连接、投资分红早已停止,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找到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被告不能给予满意答复,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自行组建编辑团队完成关键词SRP页面的制作生成,但原告没有组建团队,也没有派人来被告处接受培训,是被告为原告制作了SRP页面,故页面未达三星标准的责任不在被告,涉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原告的企业或品牌标识,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品牌链接的材料,故被告未在关键词中插入原告的品牌链接,涉案合同更没有约定被告保证原告盈利、分红的条款,且该合同有效期在原告起诉请时已届满,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中搜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的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合同的约定
  2012年1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两份合同。其中,本案所涉合同为编号SHSSYQXXXXXXXXX的《“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第三代搜索引擎”的内容制作、技术服务、运营及推广营销等方面展开合作,甲方负责搜索结果页面(简称SRP)的生成和维护工作,乙方提供技术平台、人工辅助编辑系统(简称HEMS系统)和整个搜索引擎的推广和营销工作;合作内容:关键词“软件开发”、“齿轮”、“电阻”、“衣服”、“品牌”、“领带(赠送)”、“冷凝器(赠送)”、“办公室风水(赠送)”、“简历招聘(赠送)”,项目实施费16万元,服务年费4万元,服务期间2012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合同总价20万元;甲方选定的关键词如经乙方审核确认注册不成功,甲方有权选择更换关键词或要求乙方无条件全款无息退还相应款项,本合同依据甲方选择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款项全额到乙方账上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项目实施阶段,向甲方提供执行合作项目所必需的相关工具,并在一个月内为甲方从事本项目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进入服务阶段;服务阶段,乙方提供并保证整个搜索引擎技术后台并提供所需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技术平台服务、关键词服务、功能服务、网络空间使用服务、HEMS系统后续使用及服务;甲方组织编辑人员按照要求对负责的关键词生成SRP、并负责维护,保证SRP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所有成本;甲方应组建编辑团队以便完成生成和维护SRP义务,甲方的编辑人员应当保证至少1人经过培训并通过乙方的资格考核;自乙方对甲方的培训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完成50%以上数量关键词SRP的生成,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低于上述完成数量比例和评级标准的要求,并保证SRP的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三星级标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有义务制作所选行业的关键词模板经乙方审核后使用,乙方可提供相关帮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参考模板;乙方为甲方在合作关键词SRP页面中提供甲方的品牌标识和链接,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和“第三代搜索引擎”平台,保证平台和技术服务的稳定和不间断,运营和推广“第三代搜索引擎”平台,提高平台的影响力,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供SRP流量、广告收入、分成收入等信息,并依据比例向甲方支付广告分成收益;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选定的、且评级为三星级(含三星)以上关键词搜索结果页上设置搜索广告位所获得销售收益的25%归甲方,其余归乙方,乙方另外拿出搜索广告位所获得销售收益5%用于奖励SRP评级三星以上(不含三星)的合作伙伴;乙方应在产品设计功能范围内解决甲方在第三代搜索的制作内容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乙方在维护管理服务器时,或者乙方网站平台改版、更新、升级等必要时,可以短时间中断服务,乙方承诺一年内中断服务的时间不超过60分钟,超出部分乙方以10倍时间补偿甲方的合作期限;若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有权取得已履行部分的合同金额,并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后终止本合同;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未履行部分相应的合同金额;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第三代搜索结果页面质量标准》、附件二《第三代搜索引擎合作关键词列表》。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款20万元,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开具相应的发票。
  履行过程中,原告认为签约时口头约定由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制作SRP页面,并认为组建团队就会是自己的另一笔投资且中搜上海分公司没有通知原告组建团队,故原告未组建编辑团队,未有人员接受被告的培训和考核,合同所涉关键词的SRP页面实际由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制作完成,合同约定的9个关键词中,“软件开发”、“齿轮”、“电阻”、“品牌”、“冷凝器”、“办公室风水”、“简历招聘”7个关键词由被告制作完毕,上述关键词SRP页面显示的品牌优化合作方为本案原告,“衣服”和“领带”2个关键词已被他人使用。
  2013年6月29日,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通过邮件发函给原告,原告于同年7月1日回复:2012年1月2日两份合同部分关键词被别人抢注,提出解决办法为将“衣服”换成“药品包装材料”和“专业翻译”(各5年服务期)、将“领带”换成“商务楼出租”和“经济法”(各5年服务期)、将“热水器”(他案所涉关键词)换成“烟酒批发”和“工贸”(各10年服务期)。经协商,双方最终于同年10月10日签订编号ZSSHDSDSSXXXXXXXX-XXXXXXX的《“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为调换两个关键词并赠送两个关键词,关键词包括“工贸”、“经济法”、“药品包装材料”和“专业翻译”,原告不需付款,其中“经济法”和“药品包装材料”的服务期限5年(2013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工贸”和“专业翻译”的服务期限10年(201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该份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同年10月24日,双方就ZSSHDSDSSXXXXXXXX-XXXXXXX协议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本案原告在维护SRP页面义务基础上可以获得的广告收益(按权责发生制在本合同期限内的相应收益)从15%”提到25%。补充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亦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上述2013年10月10日的协议并未区分各自替换原双方2012年1月2日两份《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中的哪一份、哪一个关键词。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2013年10月10日协议是对2012年1月2日编号为SHSSYQXXXXXXXXX协议(即本案所涉协议)的关键词变更。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为上述4个变更后关键词制作SRP页面,页面显示的品牌优化合作方为本案原告。
  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向原告提供了涉案关键词的后台用户名和密码。根据用户名和密码,原告可以实现对各词条的编辑、管理、信息查询和分红提现。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向原告进行服务质量回访、通知查收分账明细、询问是否需要再发一遍用户名和密码至原告手机、希望原告登陆后台申请分账提现等,原告一般要求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联系其下属,本人并不十分关心。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于本案诉讼前2017年5月11日做的公证显示,通过原告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台有详细的关键词分账明细,并显示原告名下有16个关键词上线,包括“软件开发”、“齿轮”、“电阻”、“品牌”、“冷凝器”、“办公室风水”、“简历招聘”、“衣服”、“成人用品批发”、“冷库设备”、“工贸”、“经济法”、“药品包装材料”、“专业翻译”、“烟酒批发”和“工贸”,即本案及另案双方合作的关键词全部上线。就2012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两份《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原告共收到分红含税价52800元、税后价42854.72元。
  2014年11月6日,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负责纠纷处理的工作人员陈震向原告开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张伯根于2014年11月份来我公司沟通产品退款事宜,但因未达成一致,一致沟通未果,故未办理退款;特此证明。”
  本案在诉讼现场勘验中,通过电脑浏览器输入www.zhongsou.com,网页未能找到搜索框,但通过手机操作,能通过搜索关键词显示相应的SRP页面。被告对此的解释为:可能当时处于服务器升级优化期间未能找到搜索框,因为合同约定乙方在维护管理服务器或网站平台改版、更新、升级时,可以短时间中断服务(一年内中断服务的时间不超过60分钟)。庭审中的当庭演示包括被告做的公证显示,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约定的关键词全部上线,能实现关键词搜索和正常展现关键词SRP页面。
  审理中,两被告表示就2012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签订《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中后又变更代替的关键词中,“经济法”和“药品包装材料”现已过服务期限,“工贸”和“专业翻译”2个关键词的服务期限延长至10年,被告会继续为这2个关键词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至2023年10月9日。
  上述事实,有在案证据、庭审笔录、代理意见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技术平台、人工辅助编辑系统、进行对搜索引擎的推广和营销义务,履行了定期向原告提供关键词页面(即SRP)流量、广告收入、分成收入等信息的义务并向原告支付了广告分成收益。对此,原告在审理中认可被告履行了涉案合同,只是没有达到原告认为的标准。原告自己不懂网络相关技术,并没有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没有派出人员至被告处接受培训,没有履行制作关键词SRP页面的义务,更没有为保证SRP页面质量而履行编辑和维护的义务,系原告自身的违约行为,故关键词SRP页面没有达到三星标准以及关键词广告分红未达到原告的期待,责任在于原告自身而不在被告;何况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分红的保底收入,关键词收益多少、是否能一直产生广告收益取决于关键词SRP页面本身质量等因素。至于原告所述被告没有为其提供企业及品牌链接服务,因涉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链接的具体指向,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已通知被告需链接的企业及品牌,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在诉讼前曾对此提出过异议或催告,故不能认定被告就此存在违约。
  鉴于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合作的关键词已全部上线,原告也已通过被告交付的用户名及密码提取关键词的分红收益,现本案合同的合同期已满,就个别经调换延长服务期限的关键词,两被告也表示继续提供相应合同服务直至变更后的服务期满,故原告要求解除本案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全额退还合同款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20万元包括项目实施费和服务年费两部分,现项目已实施,服务已提供,故对此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张伯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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