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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某宝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玲,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某宝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某区。
  负责人:彭青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衡,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琪,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某宝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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