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依,女,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顺顺,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根宝,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孙建平。
被告管嘉凌,男,1993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受理原告张依与被告高顺顺、高根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嘉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高顺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苏省启东市,肇事车辆车主、户籍、双方车辆维修及原告张依工作单位都在江苏省启东市,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高顺顺与被告管嘉凌在本起事故中各负同等责任,且被告高顺顺住所地为本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高顺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高顺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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