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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浦某企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浦某企划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莉、上海浦某企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被告上海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本案诉讼中应该是第三人,应该依据被告王莉的住所地确定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三个被告所属管辖的任一法院进行诉讼。本案被告之一上海浦某企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嘉安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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