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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何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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