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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