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雅娟,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蔡志荣,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俊与被告朱雅娟、蔡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雅娟、蔡志荣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朱雅娟归还借款本金259,500元;2、要求被告朱雅娟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3、要求被告朱雅娟偿付原告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4、要求被告朱雅娟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5、判令被告蔡志荣对被告朱雅娟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朱雅娟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于2018年4月30日还款,借款利率为月3%;被告蔡志荣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原告通过秦洁婧银行账户及原告银行账户分别向被告朱雅娟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朱雅娟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2018年6月12日,原告应被告朱雅娟要求,为朱雅娟归还其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9,500元,被告朱雅娟表示原告归还的信用卡欠款按借款计算与上述25万元借款一并归还原告。因被告朱雅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朱雅娟未作答辩。
被告蔡志荣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1日,原告(出借人)与被告朱雅娟(借款人)、蔡志荣(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朱雅娟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即于2018年4月30日还款,月利率3%,蔡志荣对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需承担出借方为追讨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当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秦洁婧银行账户及原告银行账户汇入被告朱雅娟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25万元。2018年6月12日,原告应被告朱雅娟要求,为朱雅娟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9,500元,被告朱雅娟表示原告归还的信用卡欠款按借款计算与上述25万元借款一并归还原告。后被告朱雅娟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超过了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借款利息5,000元;逾期还款利率的约定也超过了法律规定,故原告也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另查明,为本案诉讼,原告与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上海浦发银行业务回单四份、手机银行互联汇出回单四份(秦洁婧)、原告名下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二份、跨行汇款单、被告朱雅娟与原告间的微信记录、秦洁婧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朱雅娟向原告借款259,500元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转款凭证、被告朱雅娟与原告间的微信记录等所证明,该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朱雅娟向原告借款后,到期未还,理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朱雅娟按低于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蔡志荣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对被告朱雅娟借款25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蔡志荣对被告朱雅娟借款25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雅娟按合同约定承担因此次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定为1万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俊借款259,500元;
二、被告朱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俊借款利息5,000元;
三、被告朱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俊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四、被告朱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五、被告蔡志荣对被告朱雅娟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9元,由被告朱雅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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