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玉妹,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项玉妹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俊撤回对被告项玉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1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周奕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