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某某村,住东关镇某某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保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月**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千元。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某某小区自己家中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1小包,得款100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某某小区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1小包,得款100元;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德县某某小区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1小包,得款10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某某小区向武某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1小包,得款100元。
2018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保德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保德县东关镇某某小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张某某裤子口袋的铁皮盒内查获疑似土制海洛因11小纸包。
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可疑毒品中检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致
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厚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东关镇 某某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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