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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洋与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俊洋(曾用名张震),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告:万里,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原告张俊洋(曾用名张震)与被告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9月28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俊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被告万里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三日内还清。后又向原告借款11500元。11500元明细如下:2016年3月14日从原告建行帐户汇款6000元,2016年3月18日向被告万里帐户汇款4000元,2016年3月20日向万里帐户汇款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洋与被告万里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后,被告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实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俊洋(曾用名张震)借款3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万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琳琳 审判员  李宪瑞 审判员  王丽妍

书记员: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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